一男生实习工作期间不慎左手被切刀割伤造成

饮品 2020年08月07日

一男生实习工作期间 不慎左手被切刀割伤造成伤残

广西南宁讯(余锋通讯员李姗姗)一男生到一家公司实习工作期间,不慎左手被切刀割伤,造成九级伤残,但并未得到合理赔偿,于是男生将实习单位、学校告上法庭索赔9万余元。12月16日,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。  2009年4月,周某经所就读的南宁某技工学校安排,到南宁一卫生用品公司实习,从事卫生护垫的生产。同年11月8日,周某在工作时看到吸水纸切刀上有异物,在机器运转中,周某用左手借助油布擦拭机器,手卷入机器后被切刀割伤,三只手指受到不同程度损伤。  周某第一次住院期间,用品公司为他支付了17920.75元医疗费。为了做后续治疗,周又花费7668.25元医疗费,可这次的费用公司没再为他支付。他找到技校和用品公司,要求对方承担赔偿,可对方均表示自己无。今年3月11日,周某将两家单位诉至江南区法院,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9万多元。  庭审时,法官提出,对于工作间的吸水纸切刀这样具有高度危险的工具,难道都没有什么警示或安全保护?周某承认,对于机器旁粘贴的涉及有不要用手去触摸机器等内容的警示事项,他已阅读。而用品公司则提出,该公司已经尽到对周某在工作中的安全教育义务。  法院经审理认为,此案系一起因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遭受伤害事故引发的纠纷,应适用教育部令第12号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此案的归责原则应该适用因果关系原则和过错原则。周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能够预见到在未停止机器的情况下,用手拿油布去擦拭机器上的异物可能会给自身带来的伤害,且他已阅读机器旁粘贴的警示事项,仍用手去擦拭机器上的异物,致使自己不慎被切刀割伤手指。因此,他对自己的人身损害应承担主要。  此外,用品公司未举证证明在事故前,已对实习生进行系统的岗位专业技能、安全教育培训,应对周某在实习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次要。技校未举证证明在学生实习前已进行安全教育,对周某在实习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,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。  经查明,周某在此次事故中共造成的经济损失为75066.25。对该损害后果,应由周某、用品公司、技校按过错的大小分担相应的,法院酌定由周某承担50%,卫生用品公司承担40%的,技校承担10%。  今年12月16日,法院一审判决,判处用品公司应支付周某34026.5元,已为周某垫付的医疗费从应支付周的赔偿款项中扣除;技校应支付周8506.6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