买來壹块沙哋竟非法开采河沙法院判决双方合

饮品 2020年08月06日

本报 王裕奎

通讯员 李小平 周慧

双方签订合同,出卖沙地的使用权,结果买进沙地开挖河沙时,被相关部门告知禁止非法开采河沙,出卖人以不是自己的原因导致不能挖沙为由拒不退款。法院判决双方合同无效,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合同买受方。

岳明(化名)与丁强(化名)系老相识。岳明在岚山区某镇沿河岸有一块沙地,欲出卖该沙地中的河沙,并委托丁强办理该河沙买卖的事宜,约定该土地的售价为2.5万元至3万元。

丁强将岳明要卖地的事情告诉了张横(化名),张横作出愿意购买的意思表示,并要求到沙地现场查看。现场查看时恰遇到岳明在沙地中劳作。勘查完毕后,张横当即同意以2.8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土地。2012年9月,张横与岳明达成出卖沙地使用权的协议,约定先支付2万元,余款8000元待从沙地中拉出沙子后再行支付。

收到张横的款项后,岳明将其相邻土地上的树木砍掉,使其沙地与道路连通,方便张横进入沙地开挖、运输河沙,由此岳明赔偿树木所有人损失3000元。但在张横准备进沙地开挖河沙时,被相关部门告知禁止非法开采河沙,自己购买该沙地的目的不能实现。岳明以不能采沙不是自己的原因为由,拒绝退钱。故张横诉至岚山法院要求岳明返还购沙款2万元。

2014年3月,案件经岚山法院审理后,认为张横与岳明之间的沙地买卖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,且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,该合同系无效合同。合同无效后,岳明因该买卖合同所获得的价款1.7万元(2万元扣除赔偿砍伐树木所有人3000元)应返还张横。

【法官说法】

按照相关法律规定,集体土地、荒地等土地使用权可以流转,但本案中买卖合同的标的名义上是沙地的使用权,实际上为沙地中的河沙。因河沙属于矿产资源,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,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。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,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。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。办案法官介绍,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。
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:(一)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,损害国家利益;(二)恶意串通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;(三)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;(四)损害社会公共利益;(五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。

本案中张横并未依法获得采矿权,无权开采河沙。张横与岳明之间的沙地买卖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,且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,该合同系无效合同。办案法官介绍,岳明应返还因该买卖合同所获得的价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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