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国应加快期货立法步伐重视期货市场的法制公开

菜谱 2020年05月01日

我国应加快期货立法步伐 重视期货市场的法制建设

法制强则市场兴,期货市场的繁华和成熟需要良好的发展土壤和环境。美国期货市场从诞生到如今多层次多元化的市场体系,其间一直伴随着法律及配套措施的修订和完善,如相当于解释细则的《关于期货交易法的一般规章》,还有专门针对期货交易行业征税的联邦税法及其解释。

然而我国虽在8届、10届、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将《期货法》列入立法计划,2013年10月,《期货法》再次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。但是,到目前为止,国内期货市场最高层次的法规是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》,归属于行政法规范畴,所起效力的层次不高,缺少对期货市场主体的基本民事和刑事方面的规范。

从而没法明确规范期货市场中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,而且过分强调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,在某种程度上仍带有整顿规范的痕迹及浓厚的行政管理色采,与《证券法》的规定存在冲突,其存在的局限性不言而喻。因此,加快我国期货立法步伐,一方面要抓紧制定出台《期货法》及配套法律法规;另一方面要修改《证券法》等法律,为期货市场的飞速发展提供法律保护。

借鉴美国金融业以功能型监管为主,机构型监管为辅的综合监管模式

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还是分业经营监管的机构型监管模式,但不同金融机构之间混业经营已成为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,对期货分业监管构成挑战。因此,我国无妨在《期货法》或《衍生品法》中建立与证监会同等级别的跨部门的功能型监管机构,类似美国CFTC,主要对金融衍生交易进行监管,依照期货、期权等功能类型分别设立不同的部门,实现监管目标与手段的统一。

鉴于完全放弃机构型监管可能会引发市场不适应、降低监管效率等问题,加上我国对机构型监管有较为成熟的经验,因此可以通过逐渐过渡的方式最终建立统一的功能型监管体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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